|
|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①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②非企业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③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④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⑤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⑥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⑧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⑨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本。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⑾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⑿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 以上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外,还要出具: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的借款合同或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②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③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⑥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⑦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证明。⑧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⑨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⑩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及安装合同。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④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件或临时身份证。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